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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来源:招商局网站 作者: 时间: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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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科发〔2015〕1号

    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科技 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力,全面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与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在更大范围推广中关村自主创新试点政策的精神,现就完善我省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管理制度。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

  辽宁省属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 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

  科技成果应当首先在省(国)内使用,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 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竟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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