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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招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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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动营口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直接引荐营口地区以外的投 资者来营口市投资,经投资者确认,与我市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的个人或单位。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不作为中介人奖励对象。

  二、奖励范围

  1.现代农业项目:包括设施农业、畜禽养殖等农业生产型项目;农产品深加工、水产品深加工、畜禽肉蛋加工、蔬菜水果保鲜包装加工等农产品加工型项目;农产品物流、农贸市场等农业流通类项目。

  2.新型工业项目:包括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产业、汽车配套、机械设备制造、生物医药、精细化工、油气化工等项目。

  3.商业地产、工业地产等项目。

  4.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物流贸易结算中心、仓储物流中心、货车船舶注册中心、货物集散分拨中心项目、金融保险、类金融、电子商务、科技服务、外包服务、地区总部、会议展览、商贸中心、主题公园、影视娱乐、高端医疗卫生、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研发咨询、旅游等项目。

  三、奖励标准

  1.现代农业项目:农业生产型项目固定资产〔仅限于购地款(以发票为准),购买机器设备款(以发票为准),施工合同额(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下同)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固投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时限为一个年度内;农产品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固投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时限为三个年度内;农业流通类项目年度纳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纳税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时限为一个年度内。以上奖励累计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新型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固投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时限为三个年度内,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商业地产项目及工业地产项目:商业地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工业地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固投额的5‰比例予以奖励。奖励时限为三个年度内,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现代服务业项目:

  (1)年度纳税额(单指项目经营期产生的税收)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纳税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时限为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固投额的8‰给予奖励。奖励时限为三个年度内,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达到上述一项标准的项目即可获奖,同时达到两项标准的项目只能选择一项来获奖,不能兼得。

  5.对引进世界500强(以当年权威机构发布的榜单为准)、国内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我市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的中介人,其奖励办法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由市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方式

  1.现代农业项目:

  (1)农业生产型项目:固投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时,即按10‰的比例支付第一笔奖金,年度末按项目实际固投额的10‰补齐余下的奖金。

  (2)农产品加工型项目:参照新型工业项目奖励方式执行。

  (3)农业流通类项目:参照现代服务业项目奖励方式?执行。

  2.新型工业项目:

  (1)对建设期不超过一个年度的项目:开工建设时,按所付土地款的5‰开始支付第一笔奖金,项目竣工时,按项目实际固投额5‰补齐余下的奖金。

  (2)对建设期超过一个年度的项目:开工建设时,按所付土地款的5‰开始支付第一笔奖金,余下奖金的发放节点为项目固投额达到1亿元的整数倍时,按项目实际固投额的5‰支付奖金。项目三个年度内竣工的,竣工时按项目实际固投额的5‰补齐余下的奖金,三个年度内未竣工的,以第三年度末项目实际固投额的5‰补齐余下奖金,三个年度后的固投不再享受奖励。

  3.商业地产项目及工业地产项目:开工建设时,按所付土地款的5‰支付第一笔奖金,余下奖金在商业地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含5亿元)、工业地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含2亿元)时,按项目实际固投额的5‰支付第二笔奖金。项目三个年度内竣工的,竣工时按项目实际固投额的5‰补齐余下的奖金,三个年度内未竣工的,以第三年度末项目实际固投额的5‰补齐余下的奖金,三个年度后的固投不再享受奖励。

  4.现代服务业项目:

  (1)自纳税之日起,税收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时,按项目实际纳税额的10%支付第一笔奖金,年度末按项目实际纳税额的10%补齐余下奖金。

  (2)开工建设时,按所付土地款的8‰支付第一笔奖金,余下奖金在项目固投额达到5000万元时,按项目实际固投额的8‰支付第二笔奖金。项目三个年度内竣工的,竣工时按项目实际固投额的8‰补齐余下的奖金,三个年度内未竣工的,以第三年度末项目实际固投额的8‰补齐余下奖金,三个年度后的固投不再享受奖励。

  五、奖励程序(申报、审核、发放)

  (一)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中介人,持投资人书面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各市(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部门申报和登记备案,要有书面材料留存。

  (二)审核:各市(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审批。

  (三)发放:由各市(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的财政部门或指定部门发放。

  具体程序由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依据上述条款自行制定。

  六、奖金来源

  奖金来源由项目落地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安排。奖励资金为税前额度。

  七、其他

  (1)本办法所指的年度为:按固定资产投资受奖的项目以开工建设之日算起,到下一年的当月末截止。按税收受奖的项目以经营纳税之日算起,到下一年的当月末截止。

  (2)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扩大投资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由营口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2017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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